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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G納保法 專家批「納稅者一定受害」

記者陳俞如/新竹報導
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」去(2017)年底開始施行,但諸多不合理規定引起爭議不斷。外商公司法務部經理周小姐日前在法稅論壇上指出,納保法中雖有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置,但稅務專業法官竟是由原行政法院法官就地合法頒給證書;此外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」也是由財政部國稅局官員直接轉任。她痛批:「許多對納稅者非常不利的規定,根本是保障納稅者『一定受害』!」

周小姐表示,納保法第20條規定,稅捐機關應設置納保官,主動協助人民處理稅捐爭議。但納保官的任用方式,是由財政部的稅務人員以「任務編組」的方式兼任,且任期僅2年,屆滿後即必須回原機構任職,且納保官的考績竟由國稅局長評分。她批評:「如此違背人性的制度設計,讓納保官難以發揮公正立場!」

此外她也指出,稅務行政訴訟長期因法官不懂稅法,總以國稅局的答辯書作為判決依據,導致人民勝訴率僅有6%,所造成的廣大民怨催生了納保法中「稅務法庭」的設置。但司法院竟自訂「稅務專業法官核發證書審查要點」,只要該法官3年內辦過40個稅務案件、裁判書被評為優良者就通過,造成提出申請的行政法院法官全都就地合法成為稅務專業法官,其中竟還包括整年度100%判人民敗訴的法官。周小姐譏:「納保法保障人民穩輸不贏!」

納保法中也規定,納稅者若提出行政爭訟,其課稅處分、復查或訴願決定自納保法施行後,受法院撤銷或變更,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,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,不得再行核課。周小姐質疑:「現行刑事速審法時效僅有8年,追稅期卻可以長達15年!人民贏得稅務訴訟,得到的不是撤銷稅單,而是再觀察15年,納保法根本就是在保護稅捐機關,而不是在保護納稅者!」周小姐表示,好不容易催生的納保法卻未能解決納稅人的核心問題,實在看不出政府解決問題的誠意與能力。


圖1: 台灣行政法院人民敗訴率94%, 納稅人權利不彰,人民呼籲稅制改革。
圖2: 納保法未能保護納稅人, 人民挺身指:「 稅捐救濟制度無效, 政府強奪民產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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